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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精选六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全国人大及其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全国人大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全国人大及其会、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 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 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 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 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 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九条 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大会办事机构受理。

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保障人大代表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发挥政协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中的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以下简称建议)。

本办法所称政协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提案)。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市长负责,常务副市长分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指导、检查、督办、协调等工作。

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指定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责任制度,对建议、提案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办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并按期答复。

第二章 交办

第五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以及市人大、市政协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交承办单位办理。

市人大会议、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商有关单位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交承办单位办理。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的交办意见应当明确建议、提案的承办单位和答复截止日期。建议、提案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说明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同意后,将建议、提案退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滞留或者自行转办建议、提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承办单位退回的建议、提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另行交办。

第三章 办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建议、提案进行认真分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本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方案,根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和性质,依据法定职权、工作程序和条件,确定办理的方式、途径和方法。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确定具体承办建议、提案的责任人。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研究办理;确有必要的,承办单位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协调办理。

第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加强同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充分听取其意见,理解其具体意向,并就办理情况与代表、提案者及时进行沟通。承办单位可以与代表、提案者单独沟通,也可以集中沟通。

第十条 建议、提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交会办意见;主办单位应当及时综合各会办单位意见,提出答复意见,并抄送会办单位。根据需要,主办单位可以会同会办单位共同听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见,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重视采纳代表、提案者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于应该解决且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对于应该解决但短时间内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因为客观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提案者充分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确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答复应当针对建议、提案的内容,采用公文形式,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答复。

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提出答复意见并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代表、委员单独提出的建议、提案,答复代表、委员本人;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可以仅答复领衔代表、第一提案者。

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提案,答复提出提案的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于答复代表、提案者在一定期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落实,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作进展情况;因情况变化导致不能落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及市人大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或者市政协提案工作部门。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制定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政策,应当邀请提出相关建议、提案的代表或者提案者参与,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不得泄露代表、委员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建议、提案的原件、答复意见原件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接受全国人大会、全国政协以及市人大会、市政协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信息库或者工作档案,跟踪检查答复意见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照答复代表、委员的工作方案或者工作计划完成落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考核。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敷衍塞责,擅自超出办理时限,或者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具体承办建议、提案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以及区、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权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承接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人民政协提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65号令公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办法》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3

且人大关于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各位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安排和会前调查的要求,我科工作人员在主管主任带领下,于12月13日至15日,深入到县交通局、水务局、公安局以及***乡、***乡、***镇、***乡进行了调查。并召集县建设局、文教局、畜牧局水产局、电信局、林业局、环保局、旅游局、财政局、农业局等各承办部门的负责人听取了汇报,走访了部分县人大代表,召开了代表座谈会,填写了《代表建议办理结果调查表》。对在今年县十三届二次人代会以及会后联系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承办情况进行了较深入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处理的2件;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16件;会后代表书面提出的建议8件。8月份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县长、副县长结对联系代表又收集到代表建议24件,其中有4件与年初所提建议重复。经整理,这四项合计今年会中会后共有代表建议46件。这些建议涉及交通15件,水务6件,教育4件,电信4件,畜牧3件,国土2件,农业2件,公安、财贸、旅游、民政、林业、城建、电力、环保、财政、乡镇各1件。3月4日大会闭幕后,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对代表建议进行梳理后,于3月12日转政府办理,县政府于5月8日召开交办会,9月24日,县政府第二次交办,同时召开代表建议承办工作调度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部署,使各项建议进入办理程序。

到12月15日,办理进度情况如下:

1、建议所提问题已经初步解决的10件,占总的21.7%(其中包括1、3、6、7、8、10、12、17、19、21号建议)。

2、建议所提问题正在解决之中的13件,占总的28.2%(其中包括2、11、28、29、31、33、35、37、38、40、41、44、45号建议)。

3、建议所提问题因条件暂不具备尚无法落实或已列入规划的23件,占总数的50%(其中包括4、5、9、13、14、15、16、18、20、22、23、24、25、26、27、30、32、34、36、39、42、43、46号建议)。

通过发《代表建议办理结果调查表》,统计结果如下:

1、代表对承办结果满意的占38.9%,基本满意的占38.9%,不满意的占22.2%;

2、承办单位联系过代表的占72.2%,承办单位没联系过代表的占27.8%;

3、提建议代表收到承办单位书面答复函的占83.3%,没收到的答复函的占16.7%。

二、今年建议办理工作主要特点:

1、领导重视,办理工作较认真。县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对建议的办理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要求各单位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建议办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交办会后,各承办单位、部门能及时落实会议精神,认真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若干要求,积极抓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县交通局、水务局等单位接到代表建议后,领导重视亲自抓,承办工作人员态度积极,认真办理,都能按照法定的权限办理,均在法定时间内予以办复。

2、严格程序,办理制度逐渐完善。许多承办单位能在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若干要求的基础上,建立行之有效的办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办理实效。比如交通局、水务局在这方面做得就较好。在46件建议中,有15件是涉及交通的(占近三分之一),有6件是涉及水务的。这两个局一把手亲自抓,确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股室有关人员具体承办,做到有领导、有负责、有承办。对答复文件起草、审核、签发严格认真,环环相扣,按程序办理。其中李树林等3位代表所提的,关于修通孤石至富山村的"乡村公路问题的3号建议,是代表们逢会必提的很难解决的问题。今年县交通局结合“村村通”工程,狠抓建议的落实,修通了孤石至青关沟的乡村水泥路,虽然没有完全实现代表要求的修到富山村的目的,但代表们也表示满意。

3、讲求实效,办理水平有提高。相关承办单位、部门在办理过程中重实效,依法办理。做到凡是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又有条件办的,抓紧时间办理,对那些关系到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认真进行落实,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对需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的,制定计划,拿出方案,分步实施,并将进展情况及时向代表通报。对受政策限制或条件制约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做好解释工作。

三、存在问题

一是少数单位或部门仍没有把建议办理工作摆上日程。认为建议办理工作只不过是代表建议,人大交办,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承办的程序性工作而已,重视程度不高,影响了办理工作效果和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比如我们召开的要求承办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汇报会,大部分连副局长也没参加,仅是办公室主任及材料员参加了。还有的甚至对代表所提的建议表示不满,致使代表反而要向部门道歉。如康俊祥代表等提的33号建议提出:“我乡三家企业联合投资700多万元建变电站一座,但是,电力局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进度都跟不上,使乡企业用电出现问题。”建议“提高服务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政府将建议交办到供电公司后,该公司领导直接给该代表打电话表示不满,而后,这个乡的领导怕把事情闹僵,为利于今后工作,找该公司领导作了种种解释。我们认为这种现象是不正常的,是对代表权利的不尊重,应当提出严肃批评。

二是代表满意率低。调查中发现,一些代表对承办结果明确表示不满意。如刘兆成等代表提出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建议(38号),反映的是样田乡石灰窑村村干部子女被打的问题,建议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对此公安部门他派人进行了调查,拿出处理意见,但双方都不服,公安部门建议提起民事诉讼。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公安部门对事件处理不积极,更重要的是报案后公安部门没有在第一时间介入,贻误了查清案件真相的时机,致使受害人住院22天,花去医药费7700元(其中样田乡政府垫付3300元,其余4000元仍在县医院挂帐),至今无着落。

三是交办时间晚,导致承办超时限。一方面,县政府没有严格执行省政府125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的“交办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接到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交办的,最迟不得超过十日”。人代会后,从人大转交政府到政府召开交办会,将近两个月时间,占用并延误了承办部门办理的时间;另一方面,有的承办单位未认真执行“代表建议自交办之日起,承办部门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结并负责答复代表”的规定,在办结期内部分提建议代表未接到答复件,代表表示不理解。

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4

建议、批评和意见怎么写

建议、批评和意见怎么写

从实践的情况看,建议、批评和意见,闭会期间很少提出,几乎都是在大会期间提出。为了方便人大代表大会期间快捷操作,各地几乎都采用了表格的形式,且写作较为宽松,没有严格的行文格式。

笔者认为,建议、批评和意见虽然具有特定的含义和特别的写作形式,但作为人大公文体系中的一种,就应具有公文的基本要素,就应明确写作的格式,就应提出规范的要求。

(一)标题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标题要写得明确。这样才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正确交办,才有利于有关机关、组织及时承办。往往有这样的情况,由于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标题不够明确,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只能从正文的内容来判断,由于理解上的差异,致使交办多次才能到位,影响办理的效率。因此,重视建议、批评和意见标题的拟制,尽可能规范,既是提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质量的需要,也是办好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需要。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标题,应该是“事由+建议、批评、意见”

一般应填写为“关于XXXXXX的建议”或“对XXXXXX的意见”.如“关于科教兴市政策的建议”“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三点意见”或“对科技兴市政策的建议”“对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三点思兄o

(二)正文

正文是建议、批评和意见写作时所叙述的全部内容,主要包括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事项、理由和主张。尽管写作格式较为宽松,但仍然应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一事一文。从内容上看,提建设、批评和意见的范围不受限制,但写作时只能一事一文,不能一文多事。如果一文多事就会给交办和办理工作带来较大的麻烦,甚至无法操作。在实践中,遇到一文多事的,一般都请人大代表按一文一事的要求重新填写,或由工作人员征求意见后重新填写。因此,规范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写作,应该一事一文。

第二,符合规定。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特别是要求解决一些涉及法规和政策性的问题时,做到合情合理合法。要有全局意识,整体观念。

第三,切实可行。从多年实践的情况看,人大代表提建议、意见,多数是关系民生事项的,要求有关方面采取措施解决基层群众上学、看病、就业、行路等”难点“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是完全应该的,但现有财力、物力有限,不少问题立即解决不太现实,往往要多年分步实施完成。因此,提建议、意见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把积极解决与量力而行很好地统一起来,使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方案,既有预见性,又有可行性。

(三)落款

建议、批评和意见,都使用大会印发的专用纸。设有代表姓名、代表团、联系电话、网址或电子邮箱、通讯地址、提出时间等栏目,应按规定填写清楚。事先打印好的,可以剪贴在专用纸上,如有附议的人大代表,应按附议人专用纸的要求,填写题目、领衔代表姓名,附议代表姓名、通讯地址、代表团等。

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5

代表满意的占建议总数的90.84%

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及会后共收到代表建议315件,经过逐件分析分类批办,分解为415件。这些建议已办理答复完毕。从办理结果看,代表所提建议已经采纳并纳入工作规划逐步实现的386件,占建议总数的93.01%;因受政策和客观条件限制,尤其是受我市财政困难制约暂不能或不宜解决的26件,占6.27%;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3件,占0.72%。从代表反馈意见的统计看,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的377件,占建议总数的90.84%;基本满意的21件,占5.06%;理解的17件,占4.1%;没有不满意件。

为了推进办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的协助下,市人大会各委办不断深入对口联系单位,检查督促建议办理工作,还通过走访、座谈和电话联系等方式,对代表开展回访活动,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动建议办理工作。各承办单位把建议办理情况报到市人大会后,有关工委对其逐件进行审查,对代表不满意的,要求承办部门重新办理、答复。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呈现以下显著特点:

强化领导,责任更明确。各承办单位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高度,进一步提升对建议办理工作的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坚持“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了办理工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责任落实制度,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指定专人落实的办理工作机制。

加强沟通,联系更密切。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努力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代表满意度。一是坚持“先协商,后答复”。在办理前,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了解代表建议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建议提出的背景;在正式答复前,通过面商、座谈、调研、走访等,充分听取代表提出建议的深层次想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二是加强单位内部科室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少承办单位针对代表建议涉及多个科室、多件建议涉及同一业务的实际,合理划分主办科室、协办科室,并严格界定职责,保证了对建议的统一、准确答复。

突出质量,效果更显著。各承办单位以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为目标,认真分析研究并积极采纳代表建议,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在具体落实上见成效。对能够解决的问题,及时做出安排部署,迅速组织实施,尽快予以解决;对应该解决但需创造条件解决的问题,纳入工作计划,以积极态度推进解决。通过对代表建议的办理,一些社会普遍关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一些破解改革稳定发展难题的建议,被吸收采纳到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中;一些具体意见被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使正在实施的规划方案和工作措施得到进一步充实完善。

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6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

3、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选人由各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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