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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强调预先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一】《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防范极端化侵害,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去极端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极端化,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

本条例所称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的主张和行为。

自治区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预防和惩治极端主义犯罪活动。

第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宗教中国化、法治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五条去极端化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

第六条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设立去极端化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去极端化。

去极端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履行调查研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相关职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检举揭发极端化言行。

第八条对在去极端化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九条受极端主义影响,下列言论和行为属于极端化,予以禁止:

(一)宣扬、散布极端化思想的;

(二)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三)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的;

(四)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交流交融、共同生活,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五)干预文化娱乐活动,排斥、拒绝广播、电视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

(六)泛化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扩大到清真食品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借不清真之名排斥、干预他人世俗生活的;

(七)自己或强迫他人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的;

(八)以非正常蓄须、起名渲染宗教狂热的;

(九)不履行法律手续以宗教方式结婚或者离婚的;

(十)不允许子女接受国民教育,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十一)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污损人民币的;

(十二)故意损毁、破坏公私财物的;

(十三)出版、印刷、发行、销售、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持有含极端化内容的文章、出版物、音视频的;

(十四)蓄意干涉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

(十五)其他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三章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第十条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十一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改善民生、脱贫致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

第十二条去极端化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渗透、反分裂斗争,禁止利用各种媒介宣扬极端化,扰乱社会秩序。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借课题研究、社会调查、学术论坛等传播、宣扬极端化。

第十三条去极端化应当开展大宣讲、大学习、大讨论,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群众崇尚科学、文明,用法律知识教育群众学法遵法,用宗教正信正本清源,驳斥邪说谬论,引导信教群众确立正信正行,自觉抵制极端化。

第十四条去极端化应当做好教育转化工作,实行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法治教育与帮教活动相结合,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教育转化与人文关怀相结合,增强教育转化成效。

第十五条去极端化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发挥社区、行业部门以及各类企业作用,做好流动人口去极端化工作。

第四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十七条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宗教人士教育培训和服务管理机制,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的服务管理,加强宗教出版物的审核,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做好讲经解经工作,引导正信正行。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开展普法活动,培育和提高各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加强监狱管理,防范遏制极端化在监狱传播,做好相关改造、教育、转化工作。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防范打击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的综合治理工作。防范打击利用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等从事极端化违法犯罪活动、境外极端势力渗透破坏活动、非法出入境活动,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应当防范极端化干预国民教育,加强对师生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教育,引导师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加强教材、教学辅导材料审核,防范和抵御极端化向校园渗透。

第二十一条文化部门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进步、开放、包容、文明、科学的理念,创新文化活动,引领文明风尚。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丰富文化产品,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文化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应当弘扬主旋律,强化去极端化宣传教育,提高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各类节目的审核,加强正面引导,增强各族群众自觉抵御极端化渗透的意识。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管理,防范极端化传播和渗透。

第二十四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防范极端化破坏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和在医疗卫生场所传播。

第二十五条网信、经信和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网站、论坛、微博、QQ、微信等自媒体和即时通讯软件的管理,及时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不良信息,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落实对手机、声讯台、固定电话等通信工具中含有极端化内容的音频、留言、通话记录等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传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留存证据,及时报案;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极端化内容的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阻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婚姻、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管理,防范和抵御极端化渗透。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注册登记和产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堵住源头,防止宣扬极端化的物品进入市场,并依法查处市场内宣扬极端化的物品。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治理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推行新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提高法治化水平,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五章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三十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参与去极端化工作。各族群众应当学法守法,树立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抵制和远离极端化。

第三十一条工会应当在工会组织、会员中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去极端化活动,防范极端化在工会会员中传播。

第三十二条共青团应当对青少年进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鼓励各族青少年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青少年抵制极端化、崇尚先进文化、适应现代生活。

第三十三条妇联应当对妇女进行先进文化教育,加强对受极端化影响妇女的教育管理,引导帮助其融入现代文明社会,自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极端化。

第三十四条科协应当在全社会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讲好科学故事,引导各族群众崇尚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科学认知能力,自觉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应当对宗教教义教规作出符合时代进步要求的阐释,批驳极端的宗教思想观念,发挥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作用,引导信教群众正确处理法律与教规的关系,确立正信,抵制极端,做守法公民。

第三十六条工商联、文联、社科联、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做好去极端化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师生员工加强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增强反分裂、反渗透意识。发挥好教师在去极端化中的引导作用,教育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反对迷信,抵制极端化。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讲台、讲坛、论坛等,散布、传播极端化言论。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以及各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去极端化教育培训,推动去极端化宣讲教育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企业。

第三十九条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应当加强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研究,加强去极端化研究。

第四十条宗教院校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认真履行培养培训宗教教职人员职责,防范极端化渗透。

第四十一条大众传媒、新兴媒体应当创新载体和方式,针对不同对象和受众特点,多渠道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公共交通工具、车站、机场等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穿戴蒙面罩袍、佩戴极端化标志人员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履行去极端化的责任,教育引导员工爱岗敬业、遵规守法、团结和睦,反对极端化言论和行为。

第四十四条家庭及其成员应当遵法、守法。家长应当以良好的品行影响子女,教育子女崇尚科学,追求文明,维护民族团结,抵制和反对极端化。

第四十五条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向信教群众宣传相互包容、和谐共处、团结友善理念,将爱国、和平、团结、中道、宽容、善行等教义贯穿到讲经解经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批驳极端化,引导信教群众树立正信正行,抵御极端化的渗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法治教育;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去极端化工作领导小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去极端化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去极端化的具体规定和办法。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篇二】《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县(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工作,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有关事务。

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地)级统筹,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第五条州、市(地)实行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10%提取,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

第六条自治区建立区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工伤保险调剂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调剂。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实名登记、全员参保、动态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用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初次缴费费率,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难以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确定缴费基数的,可以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经营服务面积、吨矿产品相应费率等方式计算缴费。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在本州、市(地)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五)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十一)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费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名单、缴费期限、缴费情况、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及发生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用人单位应当将公示情况报经办机构备案。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一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二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结论。

第十三条工伤职工认为工伤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发生的,自医疗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工伤认定有关工作。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五条自治区、州、市(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

(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

(四)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五)疾病与工伤关联鉴定;

(六)工伤康复确认;

(七)因病或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八)接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单、影像等诊疗资料。

第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再次鉴定、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没有改变的,或者鉴定疾病与工伤无关联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办机构应当在15日内审核并确定支付相关待遇。

供养亲属申请享受抚恤金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薄、身份证以及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存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孤儿证明或者养父母、养子女收养证明。

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的,还应当提交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的鉴定,由经办机构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第二十条受伤职工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经办机构支付。

第二十一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仍需要治疗的,应当转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医疗机构急救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经办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治疗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派员护理或者按月发给本人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护理费,住院治疗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护理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本人自愿提出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经州、市(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定点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费用标准,适用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需要康复医疗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州、市(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在定点的康复医疗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康复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州、市(地)经办机构应当与自治区公布的康复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长期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原居住地经办机构同意,可以在现居住地选择一至两家医疗机构治疗,享受原居住地的州、市(地)工伤医疗待遇标准。

第二十七条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差。按月领取的生活护理费及旧伤复发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伤残津贴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八条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7个月和11个月计发,六级伤残职工分别按24个月和10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30%。

第二十九条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1个月和9个月计发,八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8个月和8个月计发,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和7个月计发,十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2个月和6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

第三十条职工退休后诊断为职业病,退休期间未从事过职业活动,也未接触过职业危害因素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身份、原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进行核实,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退休职工原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原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所在单位支付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资格,按职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但待遇标准低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三十三条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公死亡职工亲属,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清偿下列工伤保险费用: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应当享受的伤残津贴;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清偿下列工伤保险费用:

(一)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应当享受的抚恤金;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应当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用、配置辅助器具费以及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应当享受的伤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配置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经办机构支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克扣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通知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2004年2月24日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政府令第115号)同时废止。

【篇三】《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篇四】《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

新疆日报乌鲁木齐8月2日讯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姚彤、王兴瑞报道: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于8月2日在乌鲁木齐举行。

全会由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主持。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讲话。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关于召开中国共产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于今年第四季度在乌鲁木齐召开。

雪克来提·扎克尔、肖开提·依明、努尔兰·阿不都满金、王君正、李邑飞、徐海荣、艾尔肯·吐尼亚孜、田文、沙尔合提·阿汗、田湘利、陈伟俊、王明山等出席。

自治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筹备召开好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是全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抓紧抓实抓好各项任务。要精心组织筹备,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高标准高质量谋划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把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开成一次高举旗帜、团结鼓劲、求真务实、开拓奋进的大会。要认真起草报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多方征求意见,确保报告充分体现党中央精神、广泛凝聚全区智慧共识、符合新疆实际、反映和顺应各族群众意愿期盼。要抓好代表推选和选举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民族地区干部政治标准。要严守换届纪律,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换届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防微杜渐、严肃执纪,确保换届风清气正。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稳定发展各项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要坚持警钟长鸣、警惕常在,保持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毫不松懈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特别要抓好外防输入工作;绷紧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这根弦,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落实落细各项防汛措施,确保全区安全度汛;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开放为动力,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着力抓好农业生产、工业生产、三产发展、项目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新型城镇化、招商引资、就业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财税金融、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兵地融合发展等各项工作,深入实施惠民工程,切实把发展落实到改善民生、惠及当地、增进团结上。

会议号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一心、众志成城,顽强拼搏、艰苦奋斗,奋力谱写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疆篇章。

不是自治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省级领导干部,自治区纪委委员,各地州市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列席会议。

【篇五】《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的规定》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20年10月12日至12月20日,中央第六巡视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了常规巡视。2021年2月6日,中央巡视组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反馈了巡视意见。按照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视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坚定坚决抓好巡视整改工作

一是增强政治意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自治区党委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抓好巡视整改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召开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巡视整改工作动员会、专题工作会议、推进兵地融合发展工作会议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巡视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听取十九届中央第六轮巡视综合情况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十九届中央第六轮巡视反馈视频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研究部署自治区巡视整改工作,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按照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整改,以坚决有力的举措落实整改,以巡视整改的实际行动和整改效果践行“两个维护”。

二是扛起政治责任,层层传导整改责任压力。坚持自治区党委负总责,成立由自治区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常委和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的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综合协调、党风廉政建设、组织、意识形态、政法、经济社会发展、兵地融合、巡视工作整改、督导检查等9个专项工作组,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以上率下推动巡视整改任务落实。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切实承担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委常委和人大、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按照分工承担分管领域的整改责任,各级各部门协同配合、上下联动,把整改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班子队伍建设,坚决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按照党中央统一要求,召开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坚持把自身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认真对表对标党中央要求,对照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深入查摆问题、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三是落实政治任务,聚焦问题细化分解整改措施。坚持把巡视反馈的问题,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的问题和自治区党委常委2020年度民主生活会查找的问题,与上次巡视、审计等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一体研究、一体部署,一体整改、集成整改,研究制定自治区党委《关于中央第六巡视组向自治区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做到一个问题、一套措施、一名责任人,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要求、整改责任,整改一件销号一件,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是强化政治担当,从严从实推动整改落实。自治区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整改进展情况汇报,统筹推进整改工作。办公室和专项小组专职专责、盯住不放,坚持每周报告、每半月调度、不定期督导检查、每日对账销号,动态跟踪整改情况、推动整改措施落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督促检查贯穿巡视整改工作全过程,加强巡视与纪律、监察、派驻、组织等监督的统筹衔接,盯住各专项小组和牵头单位监督整改落实。

 二、聚焦巡视反馈问题,不折不扣抓好整改落实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方面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是坚持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政治建设的根本问题,坚持从政治上看问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把新疆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审视、谋划和推进,从政治上把党中央精神体现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以及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中去,贯彻到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实践中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是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完善落实常态化学习机制,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党委坚持每月召开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持续跟进学、全面系统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努力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全区常态化开展学习、宣传、宣讲、培训、普及、研讨“6项活动”,推动学习贯彻走深走实。三是认真领会、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动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地落实。围绕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开展专项督查。四是坚持把发展作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编制实施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将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纳入自治区(绩效)考核方案,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一是健全完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不断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二是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扎实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加强国情区情、爱国爱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激励各族干部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建设美丽新疆、共圆祖国梦想。三是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深入挖掘和有效运用新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考古实物、文化遗存,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鲜活、有说服力的正确阐释,广泛宣传阐释新疆广袤土地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新疆悠久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新疆灿烂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新疆各民族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离不开我、我离不开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命运共同体。四是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巩固各级各类学校国家通用言文字教学全覆盖成果。依托农牧民夜校、远程教育系统、电化教育设施等平台载体,加大对农村群众特别是中青年群体国家通用言文字教育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培训1.16万场次、培训23.26万人次。五是大力实施文艺精品创作工程,召开文艺精品创作工作会议,加大文艺创作生产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各族作家、艺术家开展文艺创作,推出电影《歌声的翅膀》《花儿为什么这样红》等一批精品力作。六是制定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扎实开展2021年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工作。持续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今年以来,全区干部职工累计走访各族群众1457万户次,开展线上结亲866万人次,办实事好事170万余件,在为各族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了交往交流交融。

3.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一是扎实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研究制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制定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实施方案、《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等,推进依法治疆、依法办事。编制实施《关于在全疆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持续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团场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基层法律工作者培训、全区综治中心(网格中心)干部轮训,对全区基层司法所所长、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培训。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二是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坚持警钟长鸣、警惕常在,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确保了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三是深入开展平安新疆建设,召开自治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市域社会治理组全体会议、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推进会,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完善运行机制。加快智慧警务、智慧检务、智慧法院、智慧司法建设,提升社会治理决策、监管、服务效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四是统筹推进改革发展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制定2021年改革任务书,重点推进经济生态、社会事业、社会治理、宣传文化、党的建设、兵团改革等9个领域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政务服务更大范围“掌上可办”“一网通办”。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深化“最多跑一趟”“最快送一次”改革,实施民营企业培优工程;组织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导考核,开展12345政务服务“接诉即办”改革和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五是抓实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全疆一盘棋、兵地一盘棋,强化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措施,守好口岸国门,落实落细监测预警机制,做到思想、措施、责任、机制不放松,依法科学精准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了疫情出现规模性输入和反弹,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有利环境。扎实做好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全人群接种覆盖率达到78.81%。

4.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扎实推进“一港”、“两区”、“五大中心”和“口岸经济带”建设,梳理评估国家赋予新疆对外开放特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优化核心区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印发《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对外开放差异化考核暂行办法》,实行核心区建设和对外开放差异化考核。推动乌鲁木齐国际陆港区高质量发展,优化陆港区产业发展布局,招商落户23家商贸流通企业,乌鲁木齐集结中心—枢纽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功能拓展等12个重点项目已开工建设;制定进一步推进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2个指导意见,加快推动喀什经济开发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优势产业发展。制定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方案,指导发布《服务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实施意见》,推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制定医疗服务中心“十四五”建设规划,完成“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国际中药研发中心”工程主体建设,积极同周边及沿线国家开展交流合作,推进医疗服务中心建设。二是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持保持过渡期内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落实“四个不摘”、做到“八个不变”,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监管,印发《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支持方向、分配因素等内容。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推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印发《关于推进就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力发展纺织服装、电子产品组装、鞋帽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做大做强馕、葡萄酒等特色产业,打造品牌、形成优势,促进就近就地就业,努力实现有劳动能力的人全就业。加大就业技能培训,累计培训2.42万期、培训群众94.66万人次。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与援疆省市共同编制实施“十四五”援疆规划,推动援疆项目资金80%以上向民生领域倾斜、向县以下基层倾斜、向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倾斜,提高对口援疆综合效益。三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大惠企减负政策落实督查力度和复工复产纾困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开通96599中小企业服务热线,在中小企业政策信息发布平台更新国家、自治区最新政策和新闻动态3912条,在自治区工信厅官网“减负直通车”专栏发布减税降费、坚决制止涉企乱收费等政策工作信息。进一步加大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和降低融资担保费率两项政策落实力度,建立旬报和调度工作机制,全区发放贷款14.95万户、80亿元。开展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屋租金减免政策查漏补缺工作,完成吐鲁番市、塔城地区、巴州等地存在问题整改。

5.加强对兵团政治领导、推动兵地深度融合发展。一是加强自治区党委对兵团的政治领导,切实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创造条件,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二是牢固树立兵地一盘棋思想,牢固树立兵团发展就是新疆发展、兵团壮大就是新疆壮大、兵团改革就是新疆改革、兵团稳定就是新疆稳定的理念,全力支持兵团改革发展稳定,健全完善兵地战略规划实施协调和重大问题协商机制,坚持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兵团一体研究、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兵团改革发展重大问题、重要决策、规划建设。三是召开自治区推进兵地融合发展工作会议,将兵团发展纳入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统筹考虑,建立完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现场办公、督查指导、宣传引导机制,深入推进兵地经济、文化、社会、干部人才、维护稳定等方面融合,促进兵地优势互补、设施共建、资源共享、融合发展。

(二)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方面

1.压紧压实党委主体责任。一是严格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将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巡视巡察、考察考核、日常监督管理等方式,督促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保障作用。二是制定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省级领导班子建设的相关文件,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层层传导责任压力。制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完善对主要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部门领导班子的监督,加大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惩治力度,今年以来查处了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戴光辉,博州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州长李新光等一批腐败分子。修订《自治区各级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制定《自治区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向上一级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办法(试行)》《自治区各级纪委与下级党委班子成员集体谈话和纪委书记与下一级党委书记谈话办法(试行)》,加强对下级党委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的监督,充分发挥纪检机关专责监督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三是认真落实《关于省部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省级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坚决反对和祛除特权思想、消除特权现象。扎实做好任华案以案促改工作,成立督导检查组,对牵头单位落实任华案“以案促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以各种形式侵占公共利益,多占住房、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等特权行为。认真梳理廉政风险,进一步健全民主决策、组织人事、财务管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制度,开展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专项检查,督促立行立改一批问题。四是支持纪委监委聚焦主责主业,厘清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和协助职责边界,按照更名、保留、退出3类方式对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调整。持续深化“三转”,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指导,开展“三转”情况调研,纠正派驻机构履行职责跑偏发散等问题。健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考核工作机制,修订完善2021年地州市、派驻机构、高校、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考核考评实施方案,压实监督责任。

2.推动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责任。一是常态化开展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认真落实《关于聚焦“两个维护”常态化开展政治监督的意见》,清单化监督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建立地州市、派驻机构、高校、企业4张“政治监督清单”,开展常态化政治监督。制定《2021年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全员培训方案》,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常态化开展“一周一测、一月一练、一季一讲”练兵活动,覆盖区、地、县、乡四级纪检监察干部。做实日常监督,坚持派员参加下级党组织重要会议,每半年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加强日常走访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民主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及时发现基层工作存在的问题。二是坚持精准规范执纪问责。突出政治责任,督促各地各部门聚焦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盯党员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情形,严格责任追究。健全配套制度,制定《关于提请审核把关案件的流程规范》、分片包联指导方案等,规范问责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等程序;制定《自治区纪委监委开展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推动安全生产领域规范问责。三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持一手抓反分裂斗争、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肃查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国企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科研管理等方面腐败问题。深入分析全区政法系统案件规律和特点,从严从实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督促住建、发改等重点部门单位扎紧制度笼子,修订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落实《关于深化标本兼治推动以案促改工作常态化的实施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围绕发生的典型案件,深化以案促改。在自治区纪委监委网站开设“天山文苑”“廉政故事”“家风家训”等栏目,在“新疆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推出“纪法微课”“漫画说纪”等专题,制作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片,开展警示教育。

3.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和向基层延伸。一是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地区腐败问题治理。制定《自治区重点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结合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深入地州市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建立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问题线索报告机制,今年受理的重点领域问题线索全部按程序处置,特别是查处了一批教育卫生、脱贫攻坚、工程建设等领域腐败问题。建立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月报告季通报制度,深入分析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把监督“探头”对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二是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制定《2021年深化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实施方案》,聚焦教育医疗、养老社保、安全生产、执法司法等18个方面问题,开展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今年以来,查处基层干部腐败和作风问题851件、处理899人。督促各地细化“小微权力清单”,全面推开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协作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提级监督以及交叉监督等工作。

4.坚定不移纠正“四风”。一是持续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优化完善“访惠聚”驻村工作,注重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熟悉基层情况、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担任村(社区)第一书记、工作队长,组织新老队员做好交接;加大对选派下基层工作人员考核、监督力度,对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的及时调整,对违纪违法、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优化完善“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坚持结亲活动与疫情防控、交心融情、办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相结合,广泛开展送政策、送法律、送温暖、送文明、送科技、送文化、送健康、送安全的“八送”活动,系牢情感纽带、推动交心融情。落实《关于推动监督向基层延伸的指导意见》,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扎实做好为基层减负工作。制定进一步解决形式主义问题、做好2021年为基层减负工作主要措施,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持续清理规范各级各类督查检查考核。加大日常监测力度,按季反馈收到上级文件、参加上级会议、接受上级督查检查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治。改进督查检查和考核评价方法,对基层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三是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违规吃喝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今年以来,查处违规吃喝问题94件、处理105人。建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通报曝光4期24件典型案例,督促昌吉、塔城、克州等地纪委监委对问题多发、治理不力的部分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检查,发现22个违规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三)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一是从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做起,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结合州县乡党委换届,指导8个州市、96个县市区、865个乡镇修订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制定梳理全委会、常委会会议重大事项议事决策“两个目录”清单,充分发挥常委会班子集体作用。二是落实党委常委会(党组)会议书记末位表态制度,将班子成员会上发表意见情况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同级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和组织(人事)部门选人用人的参考,通过日常考察、年度考核等,查阅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在会上发表意见情况,督促末位表态制落实。三是将领导班子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纳入抓党建基础工作调研检查,今年以来检查各级各类单位413个,点对点反馈问题、推动整改。

2.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选人用人工作水平。一是统筹谋划人才队伍建设,编制自治区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自治区天山英才计划,确定400名优秀人才为自治区天山英才计划第三期培养对象;持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与1542名急需紧缺人才达成就业意向。制定干部队伍培养培训规划,着力提高干部的理论功底、政策水平、实践能力;结合各级领导班子换届,补充熟悉经济金融、城建规划、文教卫生等方面工作的干部进入领导班子,配备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担任地州市政府(行署)常务副职,加大经济领域干部交流培养力度。规范津贴补贴,开展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常态化落实干部职工休假、体检、医疗、疗养等待遇保障措施。二是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制定实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察办法,对政治上有问题的干部“一票否决”,实现政治把关经常性、制度化、全覆盖。制定自治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素质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建立领导干部政治表现纪实档案,加强重点管理。强化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信访、审计、司法等部门联系沟通,落实干部政治表现、廉洁自律情况“双签字”制度。三是严格执行选人用人制度,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严格落实“凡提四必”要求,未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或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未反馈结果的,一律不提交会议研究。开展换届风气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十个严禁”行为。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办法(试行)》,今年以来,举办新提任区管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11次、302人,将2019年以来新提任的587名区管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成绩纳入个人廉政档案。四是关心关爱、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健全干部担当作为激励保护机制,落实有为有位、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和精准考核、奖惩分明激励约束机制,大胆使用愿干事、真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坚决调整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修订《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干部考核工作。用好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重点向南疆四地州和贫困县倾斜。隆重表彰“访惠聚”驻村、新冠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树立关心基层、崇尚实干、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和容错纠错机制,精准把握“四种形态”,常态化做好被问责和受处分干部跟踪回访教育工作,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符合重新使用条件的及时合理使用。落实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机制,采取日常评查、定期评查与专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定性不准、量纪不当等问题。

3.加强基层党的建设。一是召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全区党建工作。贯彻落实《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将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加强考核监督,用好考核结果。召开破解“两张皮”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现场交流会,研究制定《关于破解“两张皮”问题推动自治区直属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开展机关党建和业务“两张皮”问题集中整治。修订《自治区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办法》,全面开展“党旗映天山”主题党日活动,持续推进“机关党支部建设质量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总结推广《自治区直属机关党建创新案例选》,推动形成机关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制定自治区党委两新工委工作规则和委员单位职责,在区地县三级组织部门加挂两新工委牌子,对符合要求的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实现党组织应建尽建,暂不符合条件的做到应联尽联、应派尽派、应纳尽纳,“三有”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率分别达到85%、62%。加大在护边员等重点群体中发展党员力度,组织涉边地州市对党员发展情况全面摸底,逐县建立台账、专项进行推进。全区在抵边一线村发展党员1148名,其中护边员532名。二是建强农村“两委”班子。制定实施《关于加强南疆四地州村党组织和带头人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村(社区)“两委”班子换届,配强村党组织带头人,实现村“两委”班子“一村一名大学生”全覆盖。制定实施《关于加强村级后备力量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每个村储备4—6名村级后备力量。制定实施《关于村干部和后备力量素质提升培训行动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对村干部、后备力量和农牧民党员进行全员轮训,目前已培训3.24万人次。加强新时代“访惠聚”驻村工作,发挥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作用,帮带培养村组干部和后备力量、建强基层组织,留下一支永不走的工作队;开展机关与农村支部联建、党员结对活动,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

(四)中央巡视、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方面

1.整改2018年、2019年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审计反馈问题。一是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管理办法,对未完成整改的42项重大政策措施审计反馈问题认真梳理、列出清单,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严格对账销号;42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中,已完成整改40项、正在整改2项。二是结合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将自治区2020年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审计和自治区主要领导履行经济责任(含自然资源)情况审计未完成整改的6项问题,同步纳入整改范畴,一体推进整改工作,6项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2.有效履行整改日常监督责任。一是制定《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工作办法》,进一步完善线索移交、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全程跟踪督促指导中央巡视、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抓好国家审计署审计反馈的5条专项问题、5条共性问题的整改落实,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对已落实事项,定期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问题反弹。二是修订《关于推动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和派驻机构监督落实巡视整改任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建立健全自治区党委巡视机构与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加大履行巡视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失职失责问题追究力度。三是严格执行干部到龄退休政策规定,中央第六巡视组反馈的超龄人员,已全部按程序办理退休手续。四是坚持把主题教育“8+2”专项整治融入日常工作,将主题教育检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巡察、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评议重要内容,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常态化对照初心使命检视差距、自我提高。

三、持续深入抓好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用好巡视成果,奋力开创新疆稳定发展各项工作新局面

自治区党委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持续抓好问题整改,确保所有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坚持把巡视整改与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起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巡视整改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旗帜鲜明加强政治建设。始终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政治建设的根本问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坚决做到新疆距离首都北京虽远,但自治区党委、全区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各族群众的心,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地贴在一起、紧紧地连在一起,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的号令和指挥。

(二)持续强化创新理论武装。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学习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为重要内容,自治区党委常委班子带头,常态化开展学习、宣传、宣讲、培训、普及、研讨等活动,完善落实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党委常态化学习机制,用好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等载体,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断学习、不断实践、不断领悟,持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对表对标、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上下功夫,努力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为做好新时代新疆工作、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确保新疆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三)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认真领会、坚决贯彻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既集中力量解决当前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的突出问题、保持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又一环扣一环解决影响长治久安的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全力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

(四)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严格落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认真落实《关于聚焦“两个维护”常态化开展政治监督的意见》和《关于深化标本兼治推动以案促改工作常态化的实施意见》,始终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坚持一手抓反分裂斗争、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用好努尔·白克力、杨刚、栗智、任华等严重违纪违法案反面教材,充分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和治本作用,扎实开展以案示警、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工作,切实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五)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制定实施《自治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察办法(试行)》,全面落实《自治区贯彻〈2019—202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的具体落实措施》,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民族地区干部政治标准,提升选人用人工作质量,着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统筹谋划好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关爱干部人才机制,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夯实党在新疆的执政基础。

(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阐释和宣传教育,持续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积极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使用,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五个认同”。

(七)切实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坚持巡视巡察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健全完善制度、规范运行流程、加强指导督导、建强过硬队伍。持续深入开展政治巡视巡察,紧盯党委(党组)职能责任特别是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和“关键少”,全面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体检”,高质量完成区县三级党委任期内巡视巡察全覆盖。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巡视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巩固拓展整改成果,以巡视巡察整改的新成效推动新疆稳定发展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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