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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各民族共同的精神追求,具有维护国家团结统一和社会稳定的功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精选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入阐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大意义,强调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漫漫历史长河中形成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我们辽阔的疆域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我们悠久的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我们灿烂的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我们伟大的精神是各民族共同培育的。我国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奋斗历程是中华民族强大凝聚力和非凡创造力的重要源泉。一部中国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融汇聚成多元一体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是先人们留给我们的丰厚遗产,也是我国发展的巨大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着眼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取得显著成绩。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广泛拓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历史和现实充分表明,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面对复杂的国内外形势,我们更要团结一致、凝聚力量,确保中国发展的巨轮胜利前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维护各民族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必然要求,是党的民族工作开创新局面的必然要求。要深刻认识到,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起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坚固思想长城,各民族共同维护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才能有效抵御各种极端、分裂思想的渗透颠覆,才能不断实现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才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民族根本利益;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有效应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过程中民族领域可能发生的风险挑战,才能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重要思想保证;只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增进各民族对中华民族的自觉认同,夯实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思想基础,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只有顺应时代变化,按照增进共同性的方向改进民族工作,做到共同性和差异性的辩证统一、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才能把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做好做细做扎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民族工作创新发展,就是要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更好保障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做好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重点要把握好几个方面的关系: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原则;正确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引导各民族始终把中华民族利益放在首位,本民族意识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时要在实现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利益进程中实现好各民族具体利益,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正确把握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华文化是主干,各民族文化是枝叶,根深干壮才能枝繁叶茂;正确把握物质和精神的关系,要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让中华民族共同体牢不可破。

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民族只有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手足相亲、守望相助,民族复兴伟大梦想才能顺利实现,民族团结进步之花才能长盛不衰。深刻认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历史必然性、极端重要性和现实针对性,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我们就一定能汇聚起实现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开创中华民族更加灿烂的未来!

【篇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根据深入开展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专题教育活动要求,本人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指定的学习材料,重点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中央第七次座谈会精神,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对照检视,现对照检视如下。

一、检视问题情况

(一)对照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强不强、马克思主义“五观”树得牢不牢、“三个离不开”思想牢不牢、民族团结意识强不强等方面还存在哪些差距和不足;

一是对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感悟不够深入,没有学深、学透,理想信念有待加强,马克思主义“五官”树立的不够牢固,有时因为日常工作繁忙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的改造,政治理论学习内在动力需要加强,存在抓思想不如抓工作具体、抓修养不如抓行动直接的主观认识,没有把强化理想信念贯穿到日常工作中,通常是忙于业务性工作多,静下心来学习思考问题少。

二是政治站位有待提高,本人能够坚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大是大非面前也能站稳政治立场,但用更高标准来衡量,政治站位仍需进一步提高,政治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比如,总认为自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党员干部,且身处基层一线,讲政治太空太远,简单地认为只要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就行,只顾埋头拉车,不懂抬头看路的问题突出。

(二)立足自身岗位履职尽责,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怎么样,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做得怎么样,为身边群众做了什么实事好事,还有哪些差距。、虽然本人一直坚持严格自律,不忘初心,但对照检查还有做的不够到位的地方:

一是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还有差距。面对新时代新使命、新任务和新需求,没有紧跟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紧跟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和期待,没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个人利益与群众利益的关系,在“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上没有做到知行合一。

二是主动服务群众的自觉性还不高。主要是平时过多忙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对下基层了解实情、调查研究缺少主动自觉。在工作中,没有真正扑下身子,深入基层,走进群众身边,与群众平等对话,近距离聆听群众呼声,更多的是被安排下基层、被安排搞调研。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在学习党章上深思细研不够,遵守党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欠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全党同志的应尽义务和庄严责任。对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自己在学习党章上认识不到位,经常是用到了才突击学,不用了就束之高阁,并且还肤浅地认为学党章是新党员的事,自己是具有多年党龄的老党员,学不学都无所谓,因而对党章基本内容的掌握一知半解、一鳞半爪。在遵守党章上,简单地把党员义务简化为交一下党费即可,对履行党员八项业务缺乏自觉性和主动性,导致学习党章和遵守党章相互隔裂,产生了“学归学,做归做”的现象,导致在践行入党誓词上存在一定差距,在实践中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够。

二、对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认识不够,在提高自身的政治能力和政治本领上有所欠缺。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但是自己对政治建设的认识上站位不高,单纯地认为提高政治本领是对中高级干部的要求,讲政治是务虚的,谈政治是唱高调,自己只是一名基层业务干部,因而政治能力强弱关系不大。因此缘故,导致在抓工作中习惯单打一,不能把政治与业务很好地融合起来;导致观人察事缺乏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能见微知著,不能从政治上辨别是非;导致在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上仍有差距,在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上不够严格,在执行上级决定中不坚决不彻底。

三、发扬自我革命精神不够,欠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习近平总书记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不忘初心和使命,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反观自己,在这方面不能说没有做,但至少是做得还不够好、还不够到位。自己总认为自己是一名老党员,担任领导职务也时间不短了,且经受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活动的多次洗礼,在思想政治方面应该没有太多太大的问题,因而产生了自负自满的心理,使得自我革命的精神减弱,不能经常性地做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随之导致守纪律、守规矩、守底线的意识弱化,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发扬斗争精神和民主作风不够,贪图享乐的思想抬头等问题。

三、下步整改措施

(一)持之以恒强化理论学习,提升政治理论素养,认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并严格践行,做强化理论学习的表率。

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和党章党规党纪,深入研究上级相关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制定详细个人学习计划,做到“一手抓业务,一手抓学习”,把学习当成一种自觉、一种境界、一种追求和一种习惯,养成科学的思维方式,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的能力,以新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引领发展,争取将学习理论的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发展的实际本领。

(二)持之以恒强化党性锻炼,坚定理想信念,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做坚定政治立场的表率。

【篇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归根结底在于从党的奋斗历史中汲取前进力量,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走好新征程、奋进新时代。立足新的历史起点,案件审理部门要结合职能找准定位,坚决扛起服务保障“两个革命”的职责使命,凝心聚力,勇于担当,守正创新,开拓进取,奋力推进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坚持一以贯之践行“两个维护”,在强化政治监督上下功夫

纪检监察机关自产生之日起,就担负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使命。在百年接续奋斗中,纪检监察机关践行“两个维护”的初心使命历久弥坚、矢志不渝。案件审理部门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自觉担负起“两个维护”的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以实际行动忠诚履职尽责,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审理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要心怀“国之大者”,不断强化政治思维,善于站在“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围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等加强和改进审理工作,严格落实政治把关根本要求,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要坚持审理案件首先从政治纪律审起,不断提升从政治大局和工作全局把握案件本质和特点的能力,深刻认识各类违纪行为和作风问题的政治本质、政治危害,深入分析政治成因,精准进行政治画像,严肃谨慎、精准运用政策策略,及时辨别、坚决清除同党和人民离心离德的腐败分子,真正把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办落实到具体的人和事之中,以扎实有效的担当作为践行“两个维护”,切实履行政治监督的重大责任。

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在坚守案件质量底线上下功夫

纪检监察工作的高质量,最终体现为案件的高质量。案件质量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也是案件审理部门的立身之本。回顾历史,设立案件审理部门、确立案件审理制度的初衷,就是通过设置专门的部门、人员和程序,加强纪检监察机关的自我革命、自我监督,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因此,认真履行审理职责,守住案件质量底线,就是案件审理部门担当使命最突出、最集中、最鲜明的体现。每一起案件的审理,都是检验初心使命、考验责任担当的过程。如果缺乏担当尽责的精神,该发现的问题发现不了,或是因为种种顾虑发现问题却没有提出来,就可能给案件质量埋下隐患,背离了案件审理部门的初心使命。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核,敢于善于说“不”。既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责任,守住案件质量关口不放松;又严之有度、严之有据、严之有理,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讲究方式方法,注重说理性、阐明必要性、体现可行性。要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自觉接受监督,不盲目追求查、审、诉、判的绝对一致,认真研究审核司法机关提出的不同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对于确实有理有据的,要虚心接受并引以为鉴,需要补证的按程序报批后及时交由办案部门补证,努力形成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的强大合力。

持续加强调查研究和成果利用,在完善审理工作体制机制上下功夫

重视调查研究,是我们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做好工作的重要传家宝。纪检监察机关的大量工作,从本质上讲都是调查研究。实现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边学习、边调研、边工作、边总结,把调查研究与职责要求相结合、与重点工作相结合、与正在做的事情相结合。要聚焦关系新时代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在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循环往复中精准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建立健全完善审理工作体制机制。要创新方式方法,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了解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有效管用的意见建议。要坚持问题意识、突出问题导向,敢于爬坡过坎、啃“硬骨头”,积极破解理论和实践难题。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基础理论研究,总结深化对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认识,在一体推进“三不”、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纪检监察证据适用等方面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要主动研究思考实践中反映突出、存在争议、亟待定论的疑难复杂问题,认真研究分析新型违纪违法行为,积极探索适用监委管辖的非常见罪名,用执纪执法的生动实践推动完善立法司法活动。要推进调研成果转化,立行立改、建章立制,确保各项工作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更加符合科学精神。

强化系统观念和精准思维,在提升业务指导质效上下功夫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案件审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必然是全系统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发展。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着力推进全系统业务指导,建立了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指导书籍、审理业务培训班、审理工作联系点、线上业务指导平台等业务指导载体。下一步,要全面提升工作质效,不断增强业务指导的系统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持续加强业务支持,主动开展对审查调查部门的走访调研,深化运用“一案一总结”工作成果,及时提供更具专业性和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从源头上筑牢案件质量基础。优化业务指导载体,建立健全报批备案案件质量定期分析通报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与检察机关协作,开展职务犯罪案件专项调研评查,进行“同堂培训”;对适用特殊证明规则、制定证据指引、规范处分决定执行等6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推广;加强线上指导,将审理子网站打造成为理论武装的平台、传递权威声音的平台、解疑释惑的平台、交流互鉴的平台和展示铁军风采的平台。建立执纪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围绕精准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精准整治新形势下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等方面的问题,持续编写发布指导性案例。加强分类指导,对高校、企业、金融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加大业务指导力度,切实有效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上下功夫

对党忠诚、坚持实事求是、敢于善于斗争、保持谦虚谨慎、带头遵规守纪是党和人民对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一以贯之的基本要求。审理干部作为党和人民的卫士、战士,要自觉赓续纪检监察机关的忠诚基因和斗争精神,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加强思想改造,拧紧“总开关”,练就真本领,始终保持谦虚谨慎、理性客观、兢兢业业的态度,从严从实加强自我监督约束,自觉抵制各方“围猎”,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要积极适应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需求,通过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专业化能力强的审理铁军。建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优秀人才库,拓宽发现、选拔、培养和使用优秀审理干部的途径,以点带面,激发审理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抓好年轻干部培养历练,探索建立一线基层培养锻炼机制,着力建设有品德、有本领、有朝气、有担当的青年骨干队伍。强化教育监督管理,坚持党建引领、以上率下,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积极培育忠诚奉献、严谨细致、优质高效、开拓创新、奋发有为的审理文化,不断提升审理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实现案件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篇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以“石榴籽”比喻民族团结,强调要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爱国主义精神是各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核心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延续文化基因,这是民族团结的灵魂、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促进民族团结的基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本质是各民族成员对“中华民族”这一共有身份的认同意识。这种认同意识,是在中华民族从“自在”民族实体走向“自觉”民族实体后形成的,同时它又反过来作用于民族团结。

中国自古以来为多民族格局,汉民族与少民族从未间断过文化的双向互动、融合,其中民族融合高潮就有先秦、魏晋南北朝、宋辽金元以及明清四次之多。在民族迁徙、融合过程中,经济上互通有无,文化、技术有效地交流。经济、文化、社会层面的交流和嵌入,使民族间情感互相亲近,逐渐形成了超越单个民族的更高层次的民族共同体。

民族一体演化的结果是民族命运共同体。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宏大历史叙事中,尤其是近代百年抵抗外辱、救亡图存的过程中,唤醒了中华民族主体意识,中华民族精神已深深融进了各族人民的血液和灵魂,构成了爱国主义精神这激昂的主旋律。这种与生俱来、浑然天成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成了各民族团结友爱的共同基础。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形势下的必然要求。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着深厚的历史逻辑,但并不意味着民族团结不受外界影响。现实里,各民族安放自我意识的第一选择中,有时民族认同会先于国别认同。两者发生冲突或矛盾时可能就给分裂势力提供机会,把一些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复杂化,扭曲为民族问题,攻击爱国主义精神,危及国家统一。在严峻复杂的国际形势下,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更需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一些国外反动势力极力遏制我国崛起,企图破坏中国和谐统一的民族间关系,边疆民族地区成为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主战场”。这种形势下,必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邻之厚,君之薄也”。意识形态领域无真空,绝不能让敌对势力占据进而破坏我们的民族团结。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需要做好几项重点工作。首先,强化全民族的政治共同体认知。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使各族人民参政议政,维护中央和少民族地区多元一体格局,依法治理少数民族事务,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其次,建立共享繁荣发展的经济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因此,在推进经济发展中,要积极构建各民族社会间经济互补关系,坚持各民族经济共享、繁荣,进一步强化利益共同体认知。再次,增强中华文化认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各民族人民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充分发挥优秀传统文化、挖掘民族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支撑价值共识和获得情感上的共鸣,才能凝聚全民族心理共同体认知。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体现的是共识的整合,达到个体心理的认同感,那就是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这一系列的认同就是爱国主义精神,这种精神是全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的内生动力,将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磅礴的力量。

【篇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近几年来,各地基层法院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以司法为民为根本要求,立足审判、执行工作,狠抓基本建设和队伍建设,以职能作用充分服务于发展与稳定大局,取得了较好成绩。但当前基层法院工作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审判、执行工作步履维艰

审判、执行工作是基层法院的主要职责。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汇集于基层法院,在工作量逐年增加的同时,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

(一)出现新的“立案难”

以前的“立案难”是当事人针对法院所说的“告状难”,近几年来存在的“立案难”问题则有两层解读了。一是当事人针对法院的“告状难”仍然存在,但“难”的程度轻多了。二是法院本身在开展立案工作时左右为“难”了。一方面按照“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当事人到法院后,只要符合三大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均应立案受理;而另一方面,对涉及一些敏感问题或要害部门的案件,特别是涉府、乡、镇、村案件和最终必须通过行政职能才能解决的案件,法院由于受职能和当前形势的局限,往往不便受理,不能受理或不能最终处理,否则将给法院工作带诸多后遗症,难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面对当事人,法院立案工作存在着立案有据而不立案无据时的难言之隐。为此,各地法院均在偿试解此窘境的两个途径。一是上级法院作出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规定,要求下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对某些类型的案件不予受理或慎重受理;二是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谋求在诉讼程序解决问题。但此两招均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内部规定不足以说服当事人放弃据现行法律法规提出的立案请求,诉前调解不成时又不能久拖不立,否则又出现了当事人针对法院提出的“告状难”问题了,解此两难,至今尚无良策。

(二)“调、判结合”陷两难

“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是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提出的关于开展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要求,这是维护稳定大局的职责所在,更是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为此各级各地法院都提出提高调撤结案率的要求,并将调撤结案率作为一个重要的工作绩效指标进行严格考评。调撤结案是一个快捷、高效、最能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结案方式,也是法官们最乐意、最希望的结案方式。为了提高调撤结案率,各地法院招数尽出,想尽、用尽各种调解办法和技巧,推出多种激励措施,效果也是明显的,近几年来的调撤结案率不断提高。但是,调解不是万能的,判决却是必须作出的,调或判的期限也是硬性的。调解工作是一个需要做好大量思想疏导、多方协调的过程,往往还存着等待时机及火候的问题,增加工作量和延长办案时间便为必然,也就必然地产生了办案效率的问题。但办案效率同样是一个重要的绩效考评指标。法官们为了尽量提高调撤结案率,对能调解或有望调解的案件做更多的工作;对调解无望而必须判决的案件暂时延后或再候调解时机,在影响了办案效率的同时还往往错过了作出判决的最佳时机,带来本不应产生的负面效果,而因一个案件的负面效果而影响整个工作成绩甚至个人前程的例证时有发生。调也难,判也难,得之东隅,失之西隅,法官们办案处两难境地。

(三)“”阴影挥之不去

稳定工作是头等大事,涉法涉诉更是基层法院及法官的心病。工作责任制及一票否决制是悬在基层法院及法官们头上的利剑。一起上访案件往和主使一个法官的前功尽弃、前程尽毁。为了预防、化解,法官们在办案过程中谨小慎微,甚至不惜牺牲个人尊严及合法权益而开展协调、化解工作。有不少法官在办理棘手案件时为了化解矛盾,自己掏腰包“舍财消访”。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的小标的执行案件,在无法开展司法救助而申请人随时可能上访的情况下,有的承办法官不得不自己垫付结案,也不指望收回。挨骂受辱更是常事。但上访已是随时可能发生的常事,已成为当事人手中所持的威力超越法律之上的尚方宝剑。法官们虽是极力预防避免,仍是防这胜防。于是法官们怕办案,尽量少办案。但面对案件越多越多的现实,又不得不办案,“上访”阴影始终挥之不去。

(四)“执行难”顽疾不克

执行难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个顽疾,频繁开展的清理执行积案等活动亦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笔者所在法院每年受理执行案件600件左右,但执行率仅不足60%,其中执结853件,其中包括许多执行和解案件和发放债权凭证而未真正完全执结的案件,形成越来越多的执行积案,严重困扰执行工作。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1、多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

一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类案件大约占全部未结案件的50%。对于此种情况,尽管采取了加大执行力度、适用强制措施等手段,但对无财产的被执行人来说效果甚微。对能否以劳役抵债的方式或通过启动破产程序解决无财产者的债务履行问题,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二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此类案件占了未结案件中的30%。笔者所在法院实施了快速执行、悬偿举报等多种执行制度,牺牲执行干警的休息、休假时间进行突击执行,仍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案件的执行问题。我们应当借鉴公安的网络制度,编织一张无形的监督网,互通信息,方便快捷,使负债逃的被执行人无处遁形。三是涉府、乡镇、村的案件执行难度相当大。这类案件一般属历任领导留下的历史问题。要解决这类案件必须根除“权大于法”的观念,真正树立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同时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对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付,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消除被执行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法院自身也可灵活、科学的适用各种执行方式,逐步改善不利因素,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四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是执行工作难中之难。此类案件一经判决,往往因当事人服刑、无财产而成死案。而申请人则往往要求强烈,不甘罢休,极易形成越级上访等不稳定因素。对此类案件,除及时建立完善有效的司法救助制度外,尚无良策。

2、执行机构设置及执行机制不完善。

现基层法院已成立了执行局替代原先的执行庭,但在其形式、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虽然已尝试了执行裁决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但效果并不明显。如果不明确执行局的地位、机构设置、管理方式、人员配备等相关方面的措施,那这种改革就可能流于形式。因而如何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改善执行机制,是开辟执行工作良性轨道的关键。

 二、队伍建设亟待完善

基层法院的法官是履行法院职能的基本队伍,身处司法第一线,承担着90%的案件审理任务,基层法官队伍的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法院建设的未来。基层法院具有法官队伍庞大、来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办案数量多、直接面对基层群众等特点。虽然在近年来的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体制、机制及当前形势等多方面原因,基层法官队伍建设又有着与经济文化发展、人民群众要求不相适应的方面。

(一)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现状

1、人员来源广,素质参差不齐。

从基层法官队伍的人员构成情况看,有部队复转军人,有向社会招干青年,有法律院校或其它院校毕业生,也有不少通过关系等其他原因进入的;从专业知识结构局面看,通过业大或其它专业证书班自学取得学历文凭的居多,真正法律科班毕业的寥寥无几,法官队伍“专业化”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如笔者所在法院现在岗的108人中,从部队转业退伍安置的35人,占32%;向社会招干的29人,占27%;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的16人,占15%;其他行业调入的28人,占26%。在现有的108人中,大专以下学历9人,占8.3%;通过业大或自修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文凭的81人,占75%;正式法律专业科班出生的仅18人,仅占16.7%。由于人员来自各个方面,素质参差不齐,基层法官整体素质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矛盾比较突出。

2、法官政治、经济待遇没完全落实。

法官职业素质要求高,任职条件要求严,但工资福利及职务保障却实行与公务员统一的标准,高要求与低保障形成的矛盾十分突出,造成司法人才流失现象较为严重。在基层法院,法官所享受的工资待遇不要说与其它高薪行业了,就与公安干警的待遇相比,人均工资相差数百元。与此同时,基层法官的职级待遇落实难。在党、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一般只要工作三、四年,即可解决副科乃至正科待遇。基层法院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审判工作达二十多年的老审判员仍然是科员级,庭长、副庭长要落实副科也很难,年轻法官的职级待遇更难解决,而这批人是法院的中坚,是法院的未来,他们承担的工作压力大,面临的工作环境较差,若政治经济待遇长期落实不了,必将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和基层法官队伍的长远稳定。

3、基层法官断层问题突出。

由于法官准入比较严格,基层法院工作条件和各项待遇相对较差,法官的各种待遇得不到落实,也由于当前司法环境的不理想,法律及司法权威的缺失,政法机关不再是令人向往的去处,真正的专业人才不愿到法院来工作,在岗或考取司法资格的法官则设法外调、参加招考或选择律师职业,造成了基层法院审判人员青黄不接、审判工作滞后的严峻局面。笔者所在法院50岁以上的法官19人,40-50岁的法官39人,30-40岁的法官8人,20多岁法官仅2人。这说明,现在基层法院的办案主力仍是40岁以上的老同志,30岁以下的年轻法官越来越少,随着老法官陆续退休或退居二线,法官断层问题更加严重。

4、基层法官考评机制不科学。

《法官法》规定,法院要成立考评委员会,对法官的业绩进行考评,但基层法院多年来始终按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公务员考评标准进行,在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上套用党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评价一名法官事业成功与否,主要以其职务和职级的升迁为标准,使得法官的价值取向趋于政治化,法官的工作实绩不能很好体现出来,法院内部管理过于行政化。这种不科学的考评机制导致一些法官在基层法院难以得到升迁,转而谋求调往上级法院或其他一些较易升迁的部门。

5、基层法官缺乏系统教育培训。

由于受经费限制,基层法院培训机构和制度不健全,培训时间与繁重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也比较突出。一是培训机构不健全,培训力度不够。基层法院无固定的培训基地和培训机构,缺乏长远规划和具体计划,往往是临时的、应急性的,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二是教育培训制度不健全,培训的时间、机会不明确。基层法院的许多法官多年也难得到上级法院或专业院校参加培训一次,法官培训基本上是请不进来,走不出去。三是培训经费严重不足。许多基层法院只能勉强维持办公、办案经费,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法官培训工作,法官难以外出深造。此外,由于审判任务和审判力量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法官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难以得到保证。

6、基层法官健康状况令人担忧。

基层法院法官由于工作压力大,生活不规律,医疗条件差,身体健康状普遍不佳,从笔者所在法院法官体检情况看,近60%的同志出现不同程度的疾病。近年来,法官员额比例逐年下降,受案数量却大幅上升,而法官数量却未增加。工作和思想上的双重压力,加上医疗条件和福利待遇跟不上,造成了目前基层法官身体状况令人担忧的现状。

(二)关于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的建议

针对基层法官队伍的状况,如何加强基层法院队伍建设,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严格法官的准入制度。

鉴于基层法院法官来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严格法官的准入制度尤为重要。必须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实行“两考一培训”制度,即进入基层法院的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筛选;被录用的人员在任命法官职务前必须接受任职培训,培训合格的方能被任命为基层法院的法官。严格法官准入制度,不仅针对基层法院的法官,也应包括基层法院的领导班子,不能有“双重标准”。

2、提高基层法官政治、经济待遇。

适当提高基层法官待遇,增强基层法官职业荣誉感。基层法官待遇偏低是当前基层法院难以招录人才、难以留住人才的一个关键问题,提高基层法官的待遇已成为当务之急。根据基层法官的职业特点,合理调整收入水平,薪水要比公务员的高,以此逐步实行高薪养廉,提高基层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对地方财政有困难的基层法院,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同时,要提高其政治待遇,只要任命为副庭长或担任审判员五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就应该给予副科级以上的政治待遇,体现基层法官职业的优越感和尊荣感。只有合理提高基层法官经济、政治待遇,确保法官享有与其身份、地位相符的尊荣,才是留住人才、凝聚人才、吸引人才的基本措施。

3、营造基层法院有利的用人环境。

为进一步拓宽中西部、特别是贫困落后地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选拔渠道,基层法院在录用审判人员时,录用主管机关可以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对已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要优先录取。要每年有计划地选调一批优秀应届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安排到基层院工作。同时,还可以建立法官交流任用机制,加大法官的交流力度,纵向交流和横向交流同时开展,以提高法官的素质,增强队伍的活力。除此之外,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学习活动,弘扬优良传统,树立先进典型,引导教育广大基层法官牢固树立为司法为民的思想,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4、完善基层法院考评激励机制。

以严格法官考评为抓手,激活队伍整体合力。要按照法官的职业特点,从法官的业绩、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精神等方面,并综合法律、党纪、院纪实行量化考核,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考评机制。在考核内容上,做到定性考与定量考相结合,平时考与年终考相结合,考过程与考结果相结合。与此同时,要把考核评价结果,与部门、个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与领导班子调整、干部任免和岗位交流以及离岗培训、待岗试岗、辞职辞退等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建立法官业绩档案,逐步加大平时考核结果在干部任用上的权重。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切实解决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和论资排辈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5、加强法官职业培训工作。

提高基层法官职业素质,教育培训是关键。对基层法院特别是中西部基层法院应立足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官职业培训工作。一是对未达到《法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的法官,统一进行学历教育、基础法学培训,完成法律本科学历教育。二是对具有本科以上法律学历,且具有一定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进行专项培训,增强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应对新时期出现的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培养高层次专家型审判人才。三是对初任法官进行上岗培训,对晋升职务的法官进行晋级培训,增强其司法理论和实务操作能力,以便其适应和胜任审判工作。四是将定期培训与专项培训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不同层次、功能各异的教育培训,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逐步提高法官素质。

6、关心关爱基层法官。

要以增强凝聚力为导向,注重关心和爱护基层法官,充分调动基层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一是政治上关心,掌握基层法官的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切实关心广大基层官政治上的成长和进步,为他们岗位成才、建功立业创造条件。二是工作上支持,尤其对那些由于坚持原则、公正执法而遭到诬陷和非议的,要敢于为他们讲话,为他们撑腰壮胆,做他们的坚强后盾。三是生活上关怀,尊重基层法官的健康权和休息权,体察基层法官的疾苦,尽力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定期为他们体检,并办理各种社会保障手续;要营造健康和谐的法院文化,给予处在职业压力中的法官更多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为法官提供调节、放松、交流、沟通的平台;添置体育器材等设施,组织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丰富法官业余生活,营造健康的文化氛围,使法官工作时受到的压力得到有效释放。

三、制度改革停滞不前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制度建设沿袭前苏联的一些模式和做法,影响了独立审判,损害了司法权威。前些年偿试了一些改革举措,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经验,但近几年来未能进一步深化,一些明显问题仍未解决。主要问题是:

1、司法工作地方化。法院的人、财、从属和依赖于地方行政机关,现行的制度使法院的工作人员从领导的配备到一般工作人员的进出,均由地方行政机关任命、审批、把关。法院从基本建设到法官工资、福利均由地方财政拔付,基层法院有求于地方行政机关。领导又是地方从政治需要的角度配备,因而在审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不得不考虑对法院的影响,无形中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

2、监督工作化。浪潮经久不息,越来越猛,严重冲击法院工作。是否上访成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最高标准,工作成绩成为法院及其领导、甚至普通法官办案质量及工作成效的最重要指标。于是工作逐渐成为监督法院及法官工作的重要手段,审判监督制度等法律规定渐成虚无,无休止的上访成为无休止的不需法律程序的监督。另外不能否认的是,党委领导和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经常异化成领导个人意志的监督;法律监督机关(人大、检察机关)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事前监督,往往左右法院判决,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3、内部管理行政化。法院内部审判管理的行政化模式,也影响公正与效率。如把法官混同于一般行政人员进行管理,甚至考试录用也按公务员要求进行。法院内部的审批、汇报制度就是行政管理模式的延伸,这种制度影响审判效率。上、下级之间的水平差异、认识差异,均会影响裁判结果,不利于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四、质建设经费困难

当前法院的物质建设严重滞后,办公、办案场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状况距司法为民的要求和办公现代的要求有很大距离,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效率。主要原因:

(一)办公办案靠收费。

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至两年内的办公办案经费总计758万元,其中区财政拨款148万元,占19%。中央及省政法补助专款281万元,占37%,其余329万元来自于本院所收诉讼费及罚没款返还,占44%。区财政所拨的148万元也并非通过年度预算后拨付的,而是在法院出现储如统一换装、紧急赴省、进京接访等经费需求后,由法院提出专项报告后逐笔批准拨付的,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要通过院领导与区领导及财政部门领导的私人感情,做好协调、请示工作后方能取得,即这些办公办案经费是通过领导拨批取得的预算外资金。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法院要办公办案开展各项工作,主要靠自身的诉讼费收入来维持。在诉讼收费越来越少,甚至贴钱办案的情况下,中央及省政法补助专款已成为重要来源,而地方财政拨款仅占不足五分之一的比例,而且充满不正常的人情因素。

(二)基本建设靠中央

笔者所在法院依靠在国家发改委申请取得的350万元国债项目款,于始筹建审判综合楼。由于地方财政无资金投入,法院无资金积累,只得通过干警积资、承建方垫资、赊购建材等形式进行建设,在建成时,已形成900余万元的基建债务。据了解,中西部基层法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基建债务问题,此债务的长期不能偿还,已带来严重影响法院形象等诸多问题。为此,中央及省委有关机关于、先后下达了关于在三年之内通过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清偿法院基建欠款的文件通知。但时至今日,该院仍背负着800余万元的基建债务,区财政部门在至两年时间内仅拨付了10万元以解农民堵门讨债时的燃眉之急,显然是杯水车薪。与此同时,最高法院亦在逐年下达标准法庭建设任务,国家财政部通过政法专款的形式核拨每个标准化法庭建设款43万元,建设用地及装修等其他费用均由地方政府配套解决。但现实情况是,地方政府对建设用地和装修等其他建设经费问题均不予解决。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不足的建设费用只得由法院自身解决,法院陷于既要还债,又要建设的困境。无奈之下,只能再次举债以完成法庭建设任务,又产70余万元的基建债务。于是形成了法院的旧债不能清偿,新债不断产,被越来越多的债务缠身的状态。在法院自身收费不断减少,方财政不能保障供给的情况下,只能依靠中央财政支持来化解这一难题了。

总之,当前基层法院客观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在坚持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随着当前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必须大力加强基层法院建设,及时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在基层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行自我完善、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必须逐步探索出一条自上而下的实现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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