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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下文是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详情,供参考查阅!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收费标准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

大学专业学费(每年)年份学制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37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酒店管理37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旅游管理37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营销与服务37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物流管理37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宝玉石鉴定与加工42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据技术与应用42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道路桥梁工程技术42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测量技术42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机械运用技术42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工程造价42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焊接技术与自动化42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网络技术42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应用技术42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监理42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42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42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市政工程技术42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字媒体应用技术42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铁道车辆42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铁道工程技术42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铁道机车42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能源汽车运用与维修42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移动通信技术420020193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设置情况相关安排

青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资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按期注册并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以及其它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学院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评审机构

第六条奖学金评选审定

(一)各班评优小组、德育综合考核小组

(二)各系学生德育考核暨评先、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助学金评审机构

(一)各班资助评议小组、德育综合考核小组

(二)各系资助工作组

(三)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奖励、资助种类和办法

第八条学生奖励和学生奖(助)学金种类

学生奖励种类

学院三好学生奖

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奖

学院优秀毕业生奖

学院优秀团员奖

学院优秀团干部奖

军训优秀学员

学生奖(助)学金种类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4、学院奖学金

5、学院助学金

6、青海省雅居乐奖教助学金

7、华育奖助学金

8、小岛奖学金

第九条奖励办法

(一)通报表扬

(二)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及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分别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品,予以表彰

(三)优秀毕业生、军训优秀学员颁发荣誉证书

(四)奖学金按等次发放奖学金

(五)助学金按资助项目发放助学金

(六)奖(助)学金充入学生银行卡,不发放现金

(七)获奖学生事迹材料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奖励条件

第十条学生奖励评比条件

(一)学生奖励评比基本条件

1、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

2、《学生德育综合考核》成绩优良,道德品质优秀行为文明,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勇于承担社会工作。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善于帮助后进学生共同进步。

4、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及校园公益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

较高的综合素质。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二)学生奖励评比具体条件参见各奖项评比细则

第十一条学生奖(助)学金评比条件

(一)学生奖(助)学金评比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二)学生奖(助)学金评比具体条件

学生奖(助)学金评比具体条件参见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比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参评

(一)上一学年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

(二)上一学年内所修课程有成绩不合格者;

(三)上一学年内有旷课、无故夜不归宿、迟到、早退等记录者;

(四)不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者;

(五)办理休学的学生。

第十三条同一学年,除学院奖(助)学金以,各级各类奖学金之间不可以兼得,各级各类助学金之间不可以兼得。

第十四条为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作用,调动更多学努力学习,积极向上,学在校期间只可以评获一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已获学院减免学费,享受生源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评获各级各类奖学金,不可以再评获各级各类助学金。

第十六条上述获奖条件中,残疾学生或特殊情况经教务处同意批准免修体育课的学生不受体育成绩限制。

第十七条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由学生工作处根据上级文件和学院部署下达奖(助)计划。

(二)各系负责实施,部署各班评优小组、资助评议小组推荐,所有个人奖励的评选工作要在学生德育综合考核和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系学生德育考核暨评先、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所有助学金的评审由各系资助工作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初审后报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复审相关资料。

(四)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受奖(助)学生。

第十八条评审过程执行三级公示制:各系、学生工作处预公示、院务会研究决定后正式公示。

第十九条省、市级优秀人选在校级奖励基础上进行推荐。

第二十条获得奖励、资助的学生必须向所在系递交感恩诚信书。

第二十一条各系设立的奖助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学生工作处备案,报送内容:

1、奖助项目及来源;

2、奖助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3、评审和颁奖时间;

4、评选结果。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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